|
|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法规 |
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政府科技津贴评定办法的通知
|
编辑日期:2012-11-13 作者/编辑:鲁 群 阅读次数:
次 [关 闭] |
|
发布文号: |
裕政秘〔2010〕55号 |
发布日期: |
2010-8-5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六安市裕安区政府科技津贴评定办法》已经2010年5月25日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六安市裕安区政府科技津贴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设立政府科技津贴,是区委区政府倡导科技创新、尊重人才、落实“科技兴区”战略、加快裕安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举措。 第二条:政府科技津贴评定工作坚持宁缺勿滥、好中选优、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对 象
第三条:科技津贴评定对象为裕安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科技人员。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不享受政府科技津贴。
第三章 条 件
第四条:享受政府科技津贴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在评审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有资格参加选评。 (一)在科技进步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其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四等奖以上奖励、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区级一等奖奖励的; (二)在承担国家和省、市级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科技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达市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创办、领办科技企业和在农业技术推广、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中成绩突出,受到省、市党委政府表彰或受到区委区政府通令嘉奖的; (四)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方面有3篇以上学术论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或有学术专著正式出版;拥有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并在本区内实施的; (五)在卫生医疗、教育教学工作一线,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学科带头人作用,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预防、控制疾病,所创教育理论、治疗方法经市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并推广的;
第四章 程 序
第五条:选荐工作由区科技工作领导组组织实施。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选定人员不超过10人。实行宏观控制,不层层下达指标。选荐时间安排在10月份进行,年终结束。 第六条:选荐以个人申请,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学术团体推荐为主,区级班子领导也可直接推荐。 第七条:以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形式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科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区科技局),同时填写和报送《六安市裕安区政府科技津贴人员呈报表》和事迹材料一式二份,并附有关证书、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所推荐对象经区科技工作领导组集体审核,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颁发证书。
第五章 标 准
第九条:科技津贴人员享受的待遇从次年元月份起执行。每月发给津贴300元,享受期为两年。政府科技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区科技局按月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起施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 津贴 评定办法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科技局,区委办公室,区人大、 政协办公室,区纪委、人武部。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31日印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