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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保安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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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2010-5-18 作者/编辑:鲁 群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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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2010】26号
各县(区)公安局、教育局,市属学校:
当前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形势十分严峻,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的八条措施》中“根据需要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保安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校保安配备要求
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含民办)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加强校园安保力量,并为保安人员配备必要的威慑犯罪的器具。各地根据学校班级数、学生数及治安环境实际情况,原则上,每所学校、幼儿园配备1-2名保安人员,1000人以上学校配备5名以上保安人员,每增加1000人,增配1名保安。
二、学校保安人员配备办法
1、学校、幼儿园根据要求提出配备保安人员申请,报市、县(区)教育局,市、县(区)教育局对所辖学校的申报进行审核,市、县(区)公安局负责派驻。
2、市、县(区)公安局保安监管部门负责对校园保安人员进行政审、培训、备案及日常监管,对校园保安人员组织开展考试,核发或吊销保安员证。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校园保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市、县(区)公安局保安监管部门确定具有资质的保安公司负责校园派驻保安工作。保安公司负责从学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中选拔一批优秀人员(年龄在18岁-45岁,高中及以上学历文化程度,身高1.65米以上,五官端正,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身体素质),进行政治、业务、体能等素质方面的严格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保安人员资格方可向学校派驻。
4、学校、幼儿园已经配备的保安人员必须纳入统一管理。
5、配备保安人员的学校、幼儿园均需与保安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学校、保安公司、教育局、公安局各一份)。
三、学校保安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1、实行月考核制度,由学校和市、县(区)教育局负责考核,两次考核不合格者的予以辞退。
2、市、县(区)公安局保安监管部门每季度对市、县(区)校园保安进行一次例检,纠察违章保安。
3、保安公司每月对派驻校园的保安人员进行考核、督察。
4、保安人员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材,如橡皮警棍、不锈钢钢叉等。
四、学校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
1、负责学校治安巡逻与防范,严防暴力、盗窃、抢劫等可防性案件发生,维护学校治安秩序,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2、负责检查安全隐患和询查可疑人员。
3、负责校门及校园内的执勤。
4、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员,并及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5、开展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宣传工作。
6、完成学校部署的其他保卫工作任务。
六安市教育局 六安市公安局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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